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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搭浮桥案为啥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,知道这条规定就明白了

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-12-27

如今的网上法律专家真多,一旦遇到社会热点问题,就会出来一帮的“法律专家”给你提供法律意见,甚至指导司法机关办案。比如说,今天有一则“网红博主反击造黄谣者上演教科书式维权过程”的新闻,讲的是一网红博主发现自己发布的视频下方,有网友留言质疑其是不是一些不雅照片的主角,便采取花钱进入爆料群搜集传播散布谣言者的证据,并采取措施固定,全部交给了律师处理。

根据“红星新闻”报道,“目前为止,以此牟利的账号和机构已经查到了22个,评论区传播散布谣言并明确获利的大概有300多人。”7月11日,小雪回应称已向法院起诉,将通过合法合规的路径让造谣者担责,要“'吃瓜群'里的每一个人,这些天向其各平台账号发送私信、评论骂她的网友,以讹传讹的营销号等一个都跑不了。”

一大群实名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纷纷赞扬其勇于维权的精神,给出各种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法律意见,提供诸如“区块链证据保全”、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等诉讼指导策略,更有一大帮网友在各个新闻的留言区表示支持。

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,达到了自己无法忍受被造黄谣的程度而进行法律维权,在精神上是值得肯定的,但她的行为是否就算达到了足以鼓励别人去模仿的“教科书式维权”呢?验证这个问题的方法其实很简单,让一个普通网友,或是给她出主意的律师,自己去打一个这样的官司就知道了。

也许人家网红把名誉看的格外重要,也许人家的经济条件足以支持繁琐的取证过程、不菲的律师费用。但是,给人家提供法律意见、鼓励其拿起法律武器的,是否告诉人家以及广大网友,如此这般的维权成本及法律成效呢?

一句“你是不是某不雅照片上的主角”,或是“这些天向其各平台账号发送私信、评论骂她的”,经过其复杂的取证过程、诉讼流程,究竟会获得什么样的司法结果呢?那些法律意见的提供者,不能仅是公开鼓励维权,是不是有责任告诉人家及网友啊?让人从事得不偿失,或是司法效果甚微的法律维权,是不是一种不负责任?

同样的事例,还出现在了今日热火的吉林黄某一家18口私建浮桥被判寻衅滋事罪一案中。网上可见,基本上大小媒体都对这个案件行了评议,几乎所有的法律自媒体都给出了自己的法律看法。

在这些法律意见中,不少人给出的法律观点是,即便黄某一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,但非法经营罪是跑不了的,进而质疑当地司法部门法律定性不准。这样的留言观点,还跑到了本号文章的留言区。

如果这样的法律观点出自没有学过法律的,他们是按照罪名的文字理解,这么说活也就罢了。可某些法律自媒体,而且是实名律师的,也在给出黄某非法经营罪跑不了的法律意见。这是不是学术不精、误导网友?
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,违反国家规定,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一)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;(二)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;(三)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、期货、保险业务的,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;(四)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。

按照以上规定,私建浮桥、私建公路收费的,并未符合其中的第一二三项。至于是否符合第四项,最高院《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“国家规定”的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第三款(2011)规定,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,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(四)的适用范围。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(四)规定的“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”,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,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,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。

可见,最高法院对于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,以司法解释的形式,进行了明确限定。有自媒体统计,目前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一共规定了59种非法经营情形及有关案例,如非法买卖外汇、经营非法出版物、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、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、非法经营食盐、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等,私建浮桥收费,并不在以上情形之中。

司法解释之外的情形,地方法院想认定非法经营罪的,是需要逐级向最高法院请示的于是,我们便看到了,很多的私建桥梁收费的,都是判了“口袋罪”的寻衅滋事罪,根本判不上非法经营罪。试想,如果能具体判定罪名的话,私建浮桥收费的,当地的公检法人员反复集体研究案情,怎么会都不如“网上专家”、会没有一个人提出来,而是去适用“口袋罪”?

不管是民事诉讼,还是刑罚罪责,都是一项严谨而且需要严格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。民事诉讼,绝不是自己认为受了委屈,通过诉讼就可以换回权利维护,也可能得不偿失;刑事诉讼,则更是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,不是看着法条的罪名适合,就可以判罪量刑的。对于网上的那些“法律专家”、“民间法官”的观点,一定要慎重甄别看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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